各有关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从业资格,规范执业行为,促进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省价格协会对2019年4月印发的《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的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各有关会员单位,请按照执行。
山东省价格协会
2021年6月1日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鉴证评估行业执业登记管理,规范价 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行为,提升价格鉴证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是指依法经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委托,从事价格鉴证评估相关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评估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以及各类有偿服务、其他经济权益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价格鉴证意见书或价格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在一个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执业,从事价格鉴证评估工作的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及经国家人社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专业估价师、评估师。
价格鉴证师是指获得国家人社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行政许可取消后,通过中国价格协会组织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统一考试的价格鉴证师;
价格鉴证员是指通过中国价格协会组织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统一考试的价格鉴证专业人员;
国家人社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专业评估师包括房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二手车评估师、保险公估师等。
第五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业实行分类登记。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分为综合类评估机构和专项类评估机构。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备案登记后在山东省价格协会网站上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分期进行公示。
第六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证书采用中国价格协会统一制式,由山东省价格协会审核签发。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以下简称协会分会)单位及个人会员。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协会分会承担。
第二章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执业登记及续期
第八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分为合伙制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制两种形式。进行登记的机构名称中需包含“价格评估”或“价格鉴证评估”字样。
合伙形式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有5名以上价格专业人员,其中价格鉴证师不少于2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有8名以上评估师,评估师包括价格鉴证师和其他经国家人社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及本协会认可的专业估价师、评估师,其中价格鉴证师不少于4人。
第九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登记条件:
(一)依法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协会分会会员;
(三)持续从事价格鉴证评估业务活动,通过当年相关管理部门的年检;
(四)提交下列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
1.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执业登记表;
2.人员情况汇总表;
3.专业人员证明材料及有关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6.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7.内部管理制度及上一年度鉴证评估业绩报告(当年新设立机构除外);
8.反映办公场所全貌的照片及视频。
第十条 机构执业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在有效期满30日前,评估机构可向协会申请执业登记审核续期,申请执业登记审核续期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时缴纳会费,每年度检验合格;
(二)登记执业期内有效投诉不超过两次,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执业期间鉴证评估业绩报告;
(五)本公司承办6个以上典型案例;
(六)反映办公职场全貌的照片及视频。
第三章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及续期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登记条件:
(一)协会分会个人会员;
(二)具有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师(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及有关专业价格评估证书;取得国家人社部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房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保险公估师、二手车评估师等专项评估师职业资格,在唯一一个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从事价格鉴证评估工作;
(三)提交下列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
1.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登记表;
2.相关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免冠蓝底照片四张(1寸、2寸各两张);
5.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
6.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7.规范执业自律承诺书。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评估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30日前,价格鉴证评估人员可向协会申请执业登记审核续期。申请执业登记审核续期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会分会会员并按时缴纳会费;
(二)在资格登记执业期间没有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有效投诉未超过两次,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执业期间鉴证评估工作情况报告。
第四章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登记的变更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登记内容如有变更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由协会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工商注册内容发生变更,应将登记证书原证寄至协会分会,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新执业单位公章:
(一)机构登记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变更查询原件;
(四)变更后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变更后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六)变更后反映办公职场全貌的照片及视频。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评估人员执业单位发生变更,应将原执业登记证书原件寄至协会分会,同时提交加盖变更后执业单位公章的以下资料:
(一)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变更申请表;
(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登记表;
(三)相关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后单位执业证明;
(五)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六)个人蓝底免冠2寸照片两张;
(七)规范执业自律承诺书。
第五章 登记材料提交审核及证书核发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续期等所有业务申请时,应将电子文档和扫描件按要求上传至协会指定邮箱,并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提交相应要求的纸质材料。
第十七条 协会收到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的登记、续期、变更等业务申请后,根据管理办法对相应电子、书面、影像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安排现场审核。
第十八条 经审核复核相应登记要求后,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登记证明材料、核发登记证书,并在山东省价格协会网站上发布公示。
第十九条 对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登记实行申请登记、变更审核与不定期抽检复核相结合制度,根据信用规范自律建设要求,对登记机构及个人会员进行不定期现场复核,对复核不达标机构及个人会员进行告知整改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整改不合格机构、个人会员,协会不予年检及续期。
第六章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撤销
第二十条 协会分会加强对入会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信用档案,受理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对撤销登记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属于违法、违规、违信的机构和个人会员列入价格鉴证评估信用建设的“失信名单”,取消其登记证书,在山东省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并抄送行业相关机构部门。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登记:
(一)被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不按时接受相关年检和登记检验的;
(三)提供登记材料不实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影响重大的;
(四)退出协会分会会员的;
(五)涉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登记:
(一)退出协会分会的;
(二)不按时缴纳会费和接受登记年检的;
(三)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且影响重大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接受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
(五)涉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2019年4月1日印发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1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