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山东省价格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是经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民政部、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向本会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条 鉴于民政部、财政厅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收取,确实做到以会养会。
第四条 收取会费的具体标准:
企业副会长单位:5000元
企业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
各市价格协会及分会:3000元
企业理事单位:2000元
企业会员单位:1000元
非企业会员单位:1000元
个人会员:200元
山东省价格协会所属分会已确定会费标准的,按确定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的,由分会按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的会费标准报山东省价格协会备案。
第五条 会费由省价格协会秘书处收取,并出具山东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票据。
第六条 本会收取会费按照《山东省价格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用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和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七条 会费收支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每年会费收支情况,要向常务理事书面报告,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会费交纳时间是每年3月1日至12月30日;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交纳的,应说明情况,并在次年补交。
第九条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回。
第十条 会费交纳方法:银行转账、邮局汇款、以及现金、支票均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办法如需修订,由会长办公会议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山东省价格协会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