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价格协会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价格协会章程》及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价格协会理事产生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价格协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按照省价格协会章程规定,理事会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具体人数根据协会发展规模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理事候选人实行“推选”方式。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单位规模和影响力,分配推选名额,个人会员理事由秘书处推选。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在换届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推选工作方案,负责理事候选人的填报、审核、汇总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有一定价格理论基础,在价格管理及与价格工作
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四)关心协会发展,善于沟通交流;(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分。
第七条 理事会理事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和会员“自荐”的方式,具体要求:
(一) 单位会员按照有关要求推荐理事人选;
(二) 分支机构按照分配名额,与有关会员单位协商后提出推荐人选;
(三) 本会会员可向所属会员单位自荐,也可直接向协会秘书处自荐;
(四) 各市价格协会、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理事候选人及个人理事候选人,由协会秘书处与单位或个人协商后推荐。
第八条 推荐或自荐的理事候选人要填写“山东省价格协会理事候选人推荐表”;报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理事的审核与提出
第九条 换届领导小组负责理事候选人的审核与提出,具体职责是:
(一) 根据理事会授权,确定下届理事会的理事数量,并按照有关要求分配各市价格协会、分会、会员单位的推选名额。
(二) 督促、检查理事推选工作的进展;
(三) 对各单位推选的理事候选人进行审核;
(四) 确定和公布理事候选人名单;
(五) 对推荐单位或理事候选人提出不同意见的申诉进
行核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 理事推选中如出现特殊变化,理事推选人数可
自工作,联系人没有表决权。 以少于确定人数,空缺的单位理事由该单位指定联系人代理 。
第四章 理事产生和变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实行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数超过总票数的1/2即可当选。
第十二条 换届领导小组在会员代表大会开幕15日前,公布理事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由山东省价格协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并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在任职期内辞职或因故出缺,由原推荐单位补选。
第十五条 经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价格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