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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协会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

创建时间:2023-10-27 浏览量:2347 来源:网络


山东省价格协会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价格协会章程》及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价格协会理事产生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价格协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按照省价格协会章程规定,理事会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具体人数根据协会发展规模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理事候选人实行“推选”方式。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单位规模和影响力,分配推选名额,个人会员理事由秘书处推选。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在换届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推选工作方案,负责理事候选人的填报、审核、汇总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有一定价格理论基础,在价格管理及与价格工作

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四)关心协会发展,善于沟通交流;(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分。

第七条  理事会理事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和会员“自荐”的方式,具体要求:

(一) 单位会员按照有关要求推荐理事人选;

(二) 分支机构按照分配名额,与有关会员单位协商后提出推荐人选;

(三) 本会会员可向所属会员单位自荐,也可直接向协会秘书处自荐;

(四) 各市价格协会、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理事候选人及个人理事候选人,由协会秘书处与单位或个人协商后推荐。

第八条  推荐或自荐的理事候选人要填写“山东省价格协会理事候选人推荐表”;报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理事的审核与提出

第九条  换届领导小组负责理事候选人的审核与提出,具体职责是:

(一) 根据理事会授权,确定下届理事会的理事数量,并按照有关要求分配各市价格协会、分会、会员单位的推选名额。

(二) 督促、检查理事推选工作的进展;

(三) 对各单位推选的理事候选人进行审核;

(四) 确定和公布理事候选人名单;

(五) 对推荐单位或理事候选人提出不同意见的申诉进

行核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  理事推选中如出现特殊变化,理事推选人数可

自工作,联系人没有表决权。 以少于确定人数,空缺的单位理事由该单位指定联系人代理

第四章  理事产生和变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实行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数超过总票数的1/2即可当选。

第十二条  换届领导小组在会员代表大会开幕15日前,公布理事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由山东省价格协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并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在任职期内辞职或因故出缺,由原推荐单位补选。

第十五条  经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责。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价格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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