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价格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价格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价格协会(以下简称“省价格协会”)会员代表是指从省价格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条件及产生办法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入协会(分会)一年以上的会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
(三)积极参加省价格协会(分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四)能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履行代表义务。
第五条 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一)省价格协会秘书处提名;
(二)省价格协会各分会推荐;
(三)自荐。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联合提出动议;
(四)提出对省价格协会(分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省价格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省价格协会秘书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会员代表数量。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19年9月5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价格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