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省价格协会2017年1月印发了《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的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行两年来,在服务会员、稳定行业、规范市场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效果显著。为使《办法》内容更加充实,登记更加规范,省价格协会对《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下发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印发的《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的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山东省价格协会
2019年3月26日
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
评估鉴证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价格评估鉴证人员队伍,保持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降低,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评估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价格协会《关于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行政许可取消后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经工商部门注册、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告,具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从事相关事项价格评估业务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包括价格鉴证师、国家人社部门认可的专项价格评估师等。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价格鉴证师全国职业资格考试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国家人社部门认可的专项价格评估师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
第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实行分类登记。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前(2016年2月3日以前),已经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许可认定过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为存量机构和人员。此后的为新增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在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登记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分期在山东省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承担。
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登记
第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登记条件:
(一)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会员;
(二)取得过国家行政机关核准的相关资质证书;
(三)从事价格评估业务活动,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
(四)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1.价格评估机构登记表;
2.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会员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曾经核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级别不限,时限不限;
5.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附身份证复印件),价格评估人员情况汇总表,价格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上年度业绩;
7.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机构资质登记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评估机构可办理机构资质重新登记,办理重新登记的评估机构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时缴纳会费,接受登记年度检验;
(二)近两年没有投诉或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重新登记的价格评估机构,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价格评估机构登记表;
(二)山东省价格协会核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登记证书;
(三)近两年的工作报告及1-3个典型案例;
(四)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登记内容有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收到登记材料,经核实无误后,一般在十日内出具登记证明材料,核发相应证书,并在山东省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三章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条件:
(一)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个人会员;
(二)取得过国家人社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各类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师)职业资格;
(三)登记时应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1.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表;
3.相关证书复印件;
4.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
5.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个人免冠照片4张(2张一寸2张两寸);
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可按有关要求重新办理资格登记。重新登记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会员并按时缴纳会费;
(二)在资格登记两年中没有行政或刑事处罚;
重新登记的价格评估人员,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1.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表;
2.人员所在单位近两年执业情况和业务能力评价;
3.个人免冠两寸照片2张;
第十三条 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收到登记材料,经核实无误后,一般在十日内出具登记证明材料,核发相应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证书,并在山东省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登记的撤销
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登记:
(一)退出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的单位;
(二)不按时接受登记检验;
(三)提供登记材料不实,且影响重大的;
(四)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涉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登记:
(一)退出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的人员;
(二)不按时缴纳会费和接受登记年检;
(三)提供虚假登记材料,且影响重大的;
(四)不按期接受价格专业人员后续教育,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五)涉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要加强对入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的信用档案,受理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对撤销登记的机构和人员分类处理,其中属于违法、违规、违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列入价格评估信用建设的“违信名单”,并在山东省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 价格评估人员登记的变更
第十七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单位发生变更,应将原证寄回至山东省价格协会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新执业单位公章:
(一)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表;
(二)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个人会员申请表;
(三)相关证书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
(五)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第十八条 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收到变更登记材料,经核实无误后,一般在十日内出具变更登记证明材料,核发相应登记证书,并在山东省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9年4月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