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价格协会(英文缩写为PASD)是由从事事价格工作和价格研究的有关单位、团体与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山东省价格协会的前身为山东省价格学会,成立于1982年。2001年11月,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山东省价格学会更名为山东省价格协会。山东省价格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服务为本,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为价格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山东省价格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山东省民政厅综合党委。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户名:山东省价格协会账号:635080188610001开户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东门支行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山东省价格协会 秘书处 0531-86955808 0531-86974978 邮箱:sdjgxh@sina.com
山东省价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山东省价格协会。英文译名为 THEPRICEASSOCIATIONOFSHANDONG,缩写为PASD。第二条 山东省价格协会是依法注册,为价格改革和价格管理服务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由从事价格实际工作和价格研究的有关单位、团体与个人自愿组织成立,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山东省。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改革工作,开展有关价格和市场方面的调研及价格宣传、咨询等活动。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本会在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在价格领域中履行中介服务职能,通过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发挥沟通协调、组织交流、宣传咨询、行业指导、行业自律的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为企业经营服务。业务范围:(一)组织广大会员开展价格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和市场价格调研活动,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会员提供智力支持。(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价格管理中某些基础性、辅助性工作,开展价格政策法规讲座、业务培训、专家咨询等活动。(三)接受单位会员的委托,提供价格成本调查、价格信息、价格咨询、价格协调等服务工作。(四)组织开展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价格自律;参与或承担价格信用、价格听证工作;制定有关行业制度、规范、标准,提升行业执业水平;对价格评估、价格鉴证机构执业条件、水平能力进行审核认定,做好价格评估、价格鉴证执业资质登记和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资格登记及价格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五)协调处理价格矛盾和纠纷,协商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在市场中的价格矛盾和争议,维护广大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诉求和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组织开展山东省价格调研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山东省价格信用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及表彰活动。并组织会员参与中国价格协会薛暮桥价格奖及山东省社科联开展的优秀成果评选活动。(七)搭建交流平台,开展与各省市及其他社团组织的联系与协作;开展对外合作交流,为会员、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国际合作交流和有关信息服务。(八)编印、发行价格书刊、文件汇编等资料,办好《山东省价格协会通讯》《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通讯》及有关价格政策法规汇编等资料,利用山东省价格协会网络平台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并为会员做好宣传服务工作。(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价格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单位会员:各市价格协会以及其它与价格相关的组织或单位。企业会员,为省内各种经济成份,不同经济规模的企业单位。(二)个人会员:从事价格理论研究或在价格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经验的人士。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价格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颁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权(四)免费或以优惠的价格得到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有关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情况与问题;(六)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学术报告等相关资料。(七)遵守山东省价格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并且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3/1,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价格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4年,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表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的调研经费;(七)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第五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一九年八月六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