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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协会 《价格评估职业道德规范准则》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1-10-21 浏览量:6163 来源:网络

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协会 《价格评估职业道德规范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行为,加强会员单位诚 信自律管理,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根据《资产评估法》和《价 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价格评估职业道德规范准则》。 现将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职业道德规范准则》印发给 你们,请各会员单位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为加强价格评估会员的自律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执 业行为,推动价格评估市场有序发展,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 和鉴证分会根据《资产评估法》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价格评估职业道德规范准则。

一、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的单位会员和 个人会员,要以《准则》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二、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价格评估规范,履行价格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不得做任何虚假的价格评估报告,在价格评估执业中应做到 公正、客观、诚实。

三、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 象,不得从事或参与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四、价格评估机构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人员,能够胜 任所执行的价格评估业务。价格评估机构对其委托的业务, 若专业能力有限时,应不接受该项价格评估委托。

五、价格评估机构要组织评估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 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六、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要保持价格评估的独 立性,回避与自己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员有关的价格评 4 估业务。

七、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要诚实守信,对机构 和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做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 传。

八、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妥善保管委托方的 文件资料,未经委托方出具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方的文件 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九、价格评估机构应公开公示收费标准并严格遵守,不 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的费用。

十、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不得向委托人或者其 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价格评估委托 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等。

十一、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不得将资格证书借 给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不得以价格评估者身份在非自 己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上签名、盖章。

十二、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价格评估人员不得贬损或者诋 毁其他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


  • 附件:鲁价协2020函件2号~价格评估职业道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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