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规范考试单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问题。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的费用;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支出的费用。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考试的,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中央和省联合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加上省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需的合理费用组成。其中,笔试(含无纸化考试)考试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在国家考务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科加收费用不超过50元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技能操作等考试省级确定部分,由省级考试单位向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申请确定。单科考试时间1小时(含)以下或者5小时(含)以上的,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的,以及其它成本较高的考试,其考试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向省物价、财政部门单独申请确定。
四、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考试的,考试费标准由考试单位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五、省级考试单位制定的考试费标准及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六、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实核算考试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报名缴费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